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