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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3〕3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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