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3〕3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