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3〕3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