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