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低于中央财政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对存在保障水平和财力均衡度过低,以及违规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突出问题的地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