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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县级财政减收增支额予以补助;对… 第十条 为支持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财政减收额、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 第十一条 为引导激励地方各级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低于中央财政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 第十四条 省、市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一并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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