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
人员控制逆向激励。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
收入质量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分档奖励。
绩效评价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依据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