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下年度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制定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工作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