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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以下简称县)。 第七条 财政部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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