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