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