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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确定的保障范围及相关政策要求,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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