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省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县级财政减收增支额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 第四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