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对各省(含自治…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的资金文件及绩效…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省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报财政部备案、正式分解…
第九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