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