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