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