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