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