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第六条 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分省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第七条 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 第九条 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 第十一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