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具体计算公式: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