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 第八条 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