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