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略)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略)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略) 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