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