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