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