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