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