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审计工作结果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