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