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对于企业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