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八、

八、 知識分子

知識分子不應該看做一種階級成份。知識分子的階級出身,依其家庭成份决定,其本人的階級成份,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來源的方法决定。

一切地主資産階級出身的知識分子,在服從民主政府法令的條件下,應該充分使用他們爲民主政府服務,同時,敎育他們克服其輕視勞動人民的錯誤思想。

知識分子在他們從事非剝削別人的工作,如當教員、當編輯員、當新聞記者、當事務員、當著作家、藝術家等的時候,是一種使用腦力的勞動者。此種腦力勞動者,應受到民主政府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