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一)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一) 凡受雇於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入的機關、企業、學校等,爲其中辦事人員,取得工資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爲職員。職員爲工人階級中的一部分。 (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