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一)

(一) 凡受雇於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入的機關、企業、學校等,爲其中辦事人員,取得工資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爲職員。職員爲工人階級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