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二)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二)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二) 凡有專門技能或專門知識的知識分子,受雇於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機關企業、學校等,從事腦力勞動,取得高額工資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例如工程師、敎授、專家等,稱爲高級職員,其階級成份與一般職員同。但私人經濟機關和企業中的資方代理人不得稱爲職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