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二)

(二) 凡有專門技能或專門知識的知識分子,受雇於國家的、合作社的或私人的機關企業、學校等,從事腦力勞動,取得高額工資以爲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例如工程師、敎授、專家等,稱爲高級職員,其階級成份與一般職員同。但私人經濟機關和企業中的資方代理人不得稱爲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