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三)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三)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三) 國民黨政府的各級負責官吏,不得定爲職員成份。這些人在解放以後有其他職業收入以爲生活之主要來源者,應根據其職業來决定其成份。 (二)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