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三)

(三) 國民黨政府的各級負責官吏,不得定爲職員成份。這些人在解放以後有其他職業收入以爲生活之主要來源者,應根據其職業來决定其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