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八、 知識分子 (3) 把當敎員、當醫生等工作看做不是勞動,這也是不對的。 (政務院補充决定) (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