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2) 工人農民外,如獨立生產者、自由職業者、小販、不雇用店員的小本經商者及其他一切勞動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職業而生活貧苦的,均屬於貧民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