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七、 貧民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七、 貧民 (2) 工人農民外,如獨立生產者、自由職業者、小販、不雇用店員的小本經商者及其他一切勞動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職業而生活貧苦的,均屬於貧民範圍之內。 (1)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