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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4. 七、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七、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七、 貧民

工人農民外,一切依靠自己勞動為生活,或大部分依靠自己勞動為生活,或依靠少數生産資料自己經營以取得生活費,上面這些人沒有固定職業而生活貧苦者,均叫做貧民。鄕村及小市鎭貧民分子失業者,應分配土地。

(1) 貧民在城市中佔着相當的大數量,在鄕村及小市鎮上亦有一部分。貧民的職業是很複雜的,有些貧民的職業,常依季時更換而不能固定。貧民的生活是很困難的,其收入常不够支出。 (2) 工人農民外,如獨立生產者、自由職業者、小販、不雇用店員的小本經商者及其他一切勞動分子,只要是不能有固定的職業而生活貧苦的,均屬於貧民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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