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破產地主 (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破產地主 (3) 有些人把地主破産後,已經從事一部分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這是不對的。因為若其勞動已達到維持全家一年生活三分之一者,這種人已經應該給予以富農待遇了。 (2)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