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3)

(3) 有些人把地主破産後,已經從事一部分勞動者,仍照地主待遇,這是不對的。因為若其勞動已達到維持全家一年生活三分之一者,這種人已經應該給予以富農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