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六、
六、 破產地主
在解放前,地主已經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財産上的剝削,有勞動力但仍不從事勞動,而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者,叫做破産地主。破產地主仍然是地主階級的一部分。
但地主破產後,依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已滿一年者,應予改變成份。
地主破産後,依靠自己勞動爲生活來源之一部分,此部分逹到其一年生活費用三分之一者,得照富農成份待遇。
在解放前,地主已經全部或最大部分失掉了他在土地財産上的剝削,有勞動力但仍不從事勞動,而其生活狀况超過普通中農者,叫做破産地主。破產地主仍然是地主階級的一部分。
但地主破產後,依靠自己勞動爲主要生活來源已滿一年者,應予改變成份。
地主破産後,依靠自己勞動爲生活來源之一部分,此部分逹到其一年生活費用三分之一者,得照富農成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