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破產地主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破產地主 (2) 有些人把破產後已經從事主要勞動滿一年的,叫做破產地主,這更是不對的。因爲地主破産後,從事主要勞動已滿一年(指解放前),他已經由地主變爲工人或貧民或農民了。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