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破產地主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1)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六、 破產地主 (1) 有些人把部分破產的地主叫做破產地主,這是不對的。因爲這種地主,還有一部分産業,依以剝削,這不過是剝削收入的分量有改變罷了。 六、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