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2) 土地問題正確解决以後,富農分得之田,已經改良,變成好用,他人不得再去調換。富農添置之耕牛、農具、房屋,雖有多餘,亦不再行沒收,或調換。

(政務院補充决定)

本章規定,現在同様適用於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