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五、 富農應有的土地、房屋、耕牛、農具 (2)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决定(1950年) (2) 四、 各省人民政府得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况和本决定公布之交件所規定的原則,頒佈劃分階級的補充文件。 五、 富農應有的土地、房屋、耕牛、農具 (2) 土地問題正確解决以後,富農分得之田,已經改良,變成好用,他人不得再去調換。富農添置之耕牛、農具、房屋,雖有多餘,亦不再行沒收,或調換。 (政務院補充决定) 本章規定,現在同様適用於地主。 (1)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