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 第三十条 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