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