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