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