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