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合作协议; 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