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合作协议;

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