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